一、居住建筑各單元中分別設置燃氣氣體報警器控制系統時,可選擇獨立燃氣氣體報警器控制系統;當居住建筑中有多個設置單元并且需要集中控制時,可選擇集中燃氣氣體報警器控制系統。
二、當設有采暖/熱水兩用爐或燃氣快速熱水器的居住建筑的地下室、半地下室需設置燃氣氣體報警器控制系統時,應選用防爆型氣體探測器,以及緊急切斷閥和排氣裝置。并且緊急切斷閥和排氣裝置應與氣體探測器連鎖。
三、當既有居住建筑使用燃氣氣體報警器的暗廚房(無直通室外的門和窗)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器、不完全燃燒探測器和復合探測器時,應在使用燃氣的同時啟動排氣裝置。
四、當居住建筑內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器、不完全燃燒探測器或復合探測器時,應符合下列規定:
1.氣體探測器的位置距灶具及排風口的水平距離均應大于0.5m;
2.使用液化石油氣等相對密度大于1的燃氣的場所,氣體探測器應設置距地面不高于0.3m的墻上;
3.使用天然氣、人工煤氣等相對密度小于1的燃氣的場所,或選用不完全燃燒探測器的場所,氣體探測器應設置在頂棚或距頂棚小于0.3m的墻上。
五、居住建筑內設置的可燃氣體探測器、不完全燃燒探測器或復合探測器應與切斷閥連鎖。